先从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的演变历程说起,然后详细阐述最新的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最后分析电商法对行业的影响。
我从2012年就开始研读跨境电商政策,一直持续至今。在我的电脑里,保存着数十份跨境电商政策文件,涉及国务院几乎所有的核心部委。
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的演变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我们一一简单看下:
(1)第一阶段,是前期探索阶段。2012年,国家发现传统进出口贸易业务不容乐观,而民间利用邮政通道进出口货物的模式却发展的如火如荼。民间的这种模式,出口方面表现为外贸电商,也即利用亚马逊、eBay等平台将产品销售到海外;进口方面表现为海淘代购,也即从国外网站或实体店购买商品并运回国内。
很快,发改委和海关总署就牵头开始试点,初期选择了5个城市(郑州/杭州/宁波/上海/重庆),之后增加了深圳、广州,再后来又补增了天津、福州、平潭。一开始重点试点出口,但出口这边的试点难度大、进展慢,后期我们再撰文详解。进口方面,在国内大量刚性需求的推动下(本质上也是各方利益的驱动),试点大获成功:不仅推出了1210(保税进口)和9610(直购进口)两种模式,还首次提出“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对碰”的监管原则。
我们重点要看的是“征税方式”和“监管方式”,这是整个跨境电商进口政策演变的核心逻辑。在征税方式方面,这个阶段是按照个人物品征税,也即行邮税,其存在的50元免税额度,让很多商家绞尽脑汁合理避税。在监管方式方面,各地监管不一,有的地方政府(例如上海)管的严,对很多产品的首次进口都有前置审批要求,类似一般贸易进口监管;有的地方政府(例如郑州)管的松,基本能放就放,类似个人物品入境模式。
(2)第二阶段,是408政策及延期阶段。以2016年4月8日为起点,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
我们继续围绕“征税方式”和“监管方式”这两个核心主线。
在征税方式这块,408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把此前的行邮模式切换到跨境电商综合税模式。本质上看,跨境电商综合税模式,其实就是按照一般贸易进口征税的思路制定的,均包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只不过,考虑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按照零售价作为完税价格,而一般贸易是按照CIF价作为完税价格,因此对跨境电商商品的关税调整为0,增值税和消费税则按70%征收。
在监管方式这块,408政策的要求是要执行通关单及首次进口的各项批件,与一把贸易进口模式趋同。由于社会舆论很大,这一监管方式在一个月之后就紧急暂缓执行。我们说的“延期”,指的就是408政策中的监管方式延期执行,其他方面(诸如税、限额等)是不变的。这个阶段发生了两次延期,一次是到2017年5月11日,一次是到2017年年底。(注意:合计三次延期,第三次延期在我后面要讲的第三阶段)
这一阶段的试点区域没有变化,还是此前的“5+2+3”合计10个城市。需要提醒的是,我这里说的试点城市(下文也一样),专门指能进行1210保税进口的试点城市,不包括实行直购进口及1239保税进口的城市。这一阶段首次提出了正面清单、单笔限额及年度限额模式,以确保试点的可控性,是国家在试点中实施“审慎”原则的体现。
(3)第三阶段,是逐步清晰阶段。以2018年1月1日为起点,到2018年年底结束。这一阶段,国家各部委通过在郑州、杭州、广州等地区的多次集中调研,结合此前的试点反馈,基本明晰了监管思路。
在征税方式方面,继续延续此前的跨境电商综合税。这说明,此前税收的调整,已经达到试点的预期,让市场主体、监管部门、消费者都能接受。这也说明,后续税收方面只会进行微调,大的框架不会变动。
在监管方式方面,明确提出“暂按个人物品监管”,并继续将此前的408政策中涉及的通关单及首次进口批件监管模式继续暂缓执行(即“第三次延期”)。根据我个人对政策的研究,这应该是国家部委首次发文提出“暂按个人物品监管”,意义重大。这说明,后续的监管方向,很可能是“个人物品监管”。虽然有个“暂”,但逐步清晰,前景乐观。后期第四阶段的政策也印证了这点。
试点区域方面,将1210保税进口试点扩大到所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这样,就有合计15个城市能做1210保税进口了。
(4)第四阶段,是最终确定阶段。从2019年1月1日起,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之后就基本按照这个方案执行了。这一阶段,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试点工作结束。
在征税方面,继续保持不变。然而,监管方式上,国家部委明确“按个人物品监管”。从此前的“暂按个人物品监管”,到现在的“按个人物品监管”,这意味着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以个人物品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行业从业者来说,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利好政策。
此外,政策明确规定了禁止二次销售及非保税区的线下自提业务,同时对正面清单进行了调整扩充,年度限额和单笔限额也得到了提升。在试点区域方面,将1210保税进口试点扩大到37个城市。
对于最新的政策,此前我已经单独撰文分析。此处,我们重新梳理,并把核心要点再次与大家分享。
先看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1)文件涉及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税务总局、发改委等六部委,由商务部统筹,重点是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来监管。
(2)明确了按照个人物品进行监管,也即,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个政策都不会变。不过,对“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除外。例如,此前核辐射区的日本产品,如果没有解除禁令,依旧无法进入。
(3)跨境电商企业(即卖家,货权所有人)承担质量安全主题责任,不过平台需要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也就是,如果消费者在平台购买了某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平台先赔付,之后平台再向卖家追索。这就是为何跨境电商需要在各大平台缴纳高额的保证金了。在天猫国际,保健品类的保证金高达30万人民币。
(4)跨境电商企业(即卖家,货权所有人)需要出具告知书,内容包括:
第一,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第二,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第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显然,打假人不能通过中文标签等事宜来给卖家找茬了。法院的判决,后续也将统一。
(5)跨境电商平台的运营主体必须在境内,至于网址是否要做ICP备案,则没有具体要求。
(6)明确禁止二次销售。关于这点,会涉及到BbC一件代发模式的探讨。我们可以确认的是,类似云集这类的社交电商平台,其“店主”(也即“b”)充当的是营销人的角色,因此并非二次销售。至于“b”作为贸易主体的其他一件代发平台,如果其本身是在保税仓内完成的“B”到“b”货权转移,那也没有问题。
(7)原文“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基本给线下自提业务判了死刑。此前在深圳、郑州、杭州等地轰轰烈烈的线下自提业务都已经叫停,未来也不会开放。为何这么做?很简单,这个模式对线下的冲击太大了。跨境电商已经在商品准入方面获得了极大便利,如果再在销售范围内放开,那基本就是完全放开了。
(8)海关主要对虚假三单、身份证信息盗用、走私、商品质量安全等行为进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对流入到线下市场的二次销售行为进行监管。
(9)试点扩大到3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及福州、平潭,由各个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合计有37个城市)作为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的责任主体。也即,各人民政府向部委们要的试点资格,那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哪个城市出现严重事故(例如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该城市市长副市长可能遭遇免职处理。
(10)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实施,但给予了企业3个月过渡期。也即,2019年3月31日之后就不允许有任何跟政策不符的情况。
接下来看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单笔限额从2000元调整到5000元,年度限额从2万元调整到2.6万元。单笔限额的提升,意味着更多高价产品能进入跨境电商通道了,包括轻奢服装类、美容仪器类、高端箱包类、高端保健品等。年度限额的提高,是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相应调整的,后续每年或每几年都会适度调整。
(2)完善价格超过5000元但低于2.6万元的单件不可分割商品,也可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销售,但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税率进行征税。
(3)再次强调不允许二次销售,不允许非保税区的“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再看下财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1)这是最新的“正面清单”,详细内容可到财政部官网下载。
(2)这份清单新增了63个税目商品,涉及部分食品、纺织服装、鞋靴、首饰、小家电、文体用品、健身器材等商品类别,具体包括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望远镜、电子游戏机、滑雪靴、旱冰鞋等,其中也涵盖了蒸汽眼罩、家用粉尘仪、剃须刀刀头等国内“网红”商品。
(3)从业者还需要继续关注清单的“备注”项目,有不少产品是仅限网购保税进口,也有不少产品要同时符合其他文件的限制要求。另外,还有些类目只限特定的商品,例如,税目号为38249999的“其他税目未列明的化学工业级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置品”,在备注中明确说明“仅限蒸汽眼罩、暖宝宝贴、暖宫贴、肩颈及配置品”。